序号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东山县应急管理局 | 东山县某食杂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的相关规定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东)应急罚〔2025〕1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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