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东山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共东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已报县委和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东山县委办公室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东山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18〕34号)和《中共东山县委办公室、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县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办〔2018〕10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山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并监督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按要求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指导落实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推进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地震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镇各部门落实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下达和省级、市级、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面防灾减灾意识,提供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在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为:县应急局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县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4.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质量监督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工业安装工程(含设备、工业管道、电气、仪表安装及防腐绝热)质量监督管理。县应急局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港口码头等水工建筑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安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5.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6.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由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公安局承担。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县应急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县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1.办公室(宣传教育股)。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信访等。承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以及部门各项资料综合汇总。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分解下达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2.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班、政务值班等工作,组织实施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开展应急会商,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达和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3.综合减灾和救援管理股。编制全县综合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
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县级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参与省际、市际、县际应急救援。
4.自然灾害救援股。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协调落实有关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灾害勘探)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5.安全生产基础股。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涉氨制冷企业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6.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审核审批股)。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相关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准入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审核工作;协调其他安全生产审核、审批事项的办理。承担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的审核、考试及发证工作。
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应急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6名。
第六条 县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东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东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